刊登日期: | 2017/5/3 |
發文日期: | 2017/5/3 |
發文字號: | 府文資二字第1063804314B號 |
主旨: | 公告登錄「口湖國中折版校舍建築群」為本縣歷史建築。 |
依據: |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暨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等相關規定。 |
公告事項公告: |
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暨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等相關規定。一、歷史建築名稱:雲林縣歷史建築「口湖國中折版校舍建築群」。 二、種類:其他(校舍)。 三、地址:雲林縣口湖鄉文明路133巷20號。 四、歷史建築及其定著土地之地號:雲林縣口湖鄉新湖段626地號。 五、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之面積範圍:房屋及土地面積北棟教室左側1,354.32平方公尺、東棟教室2,699.61平方公尺、工藝教室350平方公尺。 六、登錄理由: (一)具歷史文化價值者:見證九年國民義務教育制度之代表建築。 (二)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者:特有之折版屋頂及大型開窗,反應台灣本土地理環境與氣候特性。 (三)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:九年國教折版式屋頂標準建築,為營建史上標準圖說之應用首例。 (四)其他具歷史建築價值者:校舍雖經補強,但建築整體外觀風貌仍保持完整。 七、法令依據: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暨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1、2、3、4款登錄評定基準。 八、請所有權人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本縣歷史建築,利害關係人對本件行政處分如有不服,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、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,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,向本府遞送(地址:64001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),並將正本寄送文化部(地址: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)。訴願之提起,以本府收送訴願書之日期為準,而非投郵日,為免郵遞遲誤,宜儘早送件,以維護權益。 |